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ID:39971954

大小:3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16

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_第1页
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_第2页
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_第3页
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_第4页
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2、  为确保全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健康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网上审批的电子监察工作,推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从事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审批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便民服务事项依法进行监察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电子

3、政务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市监察局。其他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制定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措施(具体见附件1)。   第六条   建立网上审批电子监察效能评估考核细则(具体见附件2)。   第七条   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遵循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工协作、及时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机关,应当

4、明确本机关处理网上审批电子监察事务的机构承办上级交办的电子监察事项。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系统电子监察整体管理规划,并组织安全运行;   (二)负责本机关网上审批的效能监察工作,处理投诉、反馈及督查督办、组织满意度调查和效能测评等;   (三)负责备案因法律、法规实施或修订引起的办理事项调整,并及时报相关部门相应调整电子监察系统;   (四)负责电子监察系统保密管理,保证监察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五)承办本级政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电子监察事项。   第九条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5、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网上审批的有关事项需要监察督办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处理,监察督办结果报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的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监察网络;   (二)应当网上公开的审批信息,不在网上公开或者网上公开不及

6、时;   (三)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网上审批信息;   (四)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全市其他行政事业和公共服务单位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便民服务类事项纳入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措施       

7、      2、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效能评估考核细则附件1:衡阳市网上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网上审批预警纠错活动,由各级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第二条   建立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网上审批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条   网上审批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监察预警纠错信号包含手机短信和电子信息两种形式,发送对象为承办人和单位主要

8、负责人。   第五条   电子监察系统预警信号,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网上审批事项承诺办理期限到期前三天发出黄色提示信号;   (二)对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办理事项期限到期的前两天发出黄色提示信号。   第六条   电子监察纠错信号适用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实施网上审批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发出黄色纠错信号,发出黄色纠错信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