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汇兑制度(1个办法1个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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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

2、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八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

3、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省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二)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三)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四)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中心报告。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履行下列职责12(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并接收、发送电子汇兑业务信息。(二)在省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

4、金清算。(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中心报告。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特约电子汇兑退汇五种交易。第十二条营业网点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接收社(行)止。第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汇兑业务信息在农信银系统

5、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五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第十六条发起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实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省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接收社(行)。第十七条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其联社在省中心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时筹措资金。第十八条省中心清算账户对账单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件形式下发,省中心接收

6、到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各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省中心查找差错原因,如原因不明,省中心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确认,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应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第十九条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第二十条营业网点由于农信银系统或其他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讯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送或接收业务数据的,应及时排除故障。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12

7、(一)营业网点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二)接收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向发起社(行)发出查询,查询书专夹保管。(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岗位权限控制,根据岗位设置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员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并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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