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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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罚没物品和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  (二)交通运输、港

2、口、码头、机场、车站、邮电等部门和行政机关需处理的溢卸物品和无主物品;  (三)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理赔物品;  (四)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处理的变价物品或变价抵押品;  (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按资产管理规定需处理的变价陈旧物品;  (六)宣布破产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处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八)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外和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应上交的变价礼品;  (九)其它需处理的公物。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

3、需经主管部门鉴定的文物和金银饰品,由处理单位交主管部门鉴定后,属允许流通的物品,交拍卖企业拍卖。烟酒等专卖商品,需经专卖机构鉴定获准后定向拍卖。  第五条 粮、油、鲜活商品、中西药材以及有害毒品、淫秽物品、危险品等各种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进行拍卖,其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关于各项没收赃物财物处理补充办法的联合通知》(沪财预〔1981〕第103号)执行。  第六条 下列需处理公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港口、车站无法交付的生产资料,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经交〔1986〕第7

4、27号)处理;  废纸,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政府财贸办关于上海市废纸收回管理办法的通知》处理;  废旧金属,按《上海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一九九○年第25号令)执行。  房屋,按《上海市房屋拍卖办法》(沪府〔1988〕60号)处理。  第七条 由市商业一局所属“上海拍卖行”负责受理各类生产资料公物的拍卖业务;由市物资局所属“上海物资拍卖行”,负责受理各类生产资料公物的拍卖业务。其他国营企业,需经营生活资料公物拍卖业务的,市区由市商业一局审批,郊县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审批。需经营生产资料公物拍卖业务的,一律由市物资局

5、审批。经上述有关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公物拍卖业务。未经批准并办理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者,一律不得经营公物拍卖业务。  第八条 委托拍卖公物的单位,应先填制需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持单位证明,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委托拍卖公物的标的、成交约定、拍卖手续费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拍卖企业对拍卖公物进行整理、分类,根据物品的种类和特性,组织单件拍卖或成批拍卖。拍卖企业应于拍卖前五至十天出示拍卖公告,说明拍卖

6、物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拍卖日期和地点(定向拍卖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并允许竞买者现场看样,向竞买者提供拍卖物品的性能咨询。拍卖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十条 以经营为目的参与拍卖的,须持有准予经营该类商品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定向拍卖的竞买人范围,由委托单位和拍卖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拍卖公物不受价格限制,应按公开竞买,随行就市,拍卖成交的原则作价。  第十三条 拍卖公物的最低拍卖成交价(即底价),应由拍卖企业与委托方共同商定,严禁泄露。最低拍卖成交价确定后,单方无权变更。宣布破产的

7、企业需拍卖的国有资产,最低拍卖成交价应报经市财政局认可。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必须将拍卖标的物,拍归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当竞买人所出最高价低于最底拍卖成交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撤销对该标的物的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以拍卖主持人拍板方式表示卖定并宣告成立。拍卖一经成立,各方均不得反悔,如反悔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成立后,竞买人应及时付清全部货款或定金;拍卖企业应当场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加盖“上海市公物拍卖专用章”。有关部门应根据拍卖企业的有关凭证,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由于司法、执法等部门结案的时间要求,

8、或物品经两次以上变更底价仍不能拍卖成交的,经委托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拍卖企业作无底价拍卖。其中,宣布破产的全民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还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作无底价拍卖。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的收入来源只限于拍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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