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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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路跨李公河桥梁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安路跨李公河桥梁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规范所属各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行为,满足施工生产需要,依据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劳务作业分包。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一条项目部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的日常管理。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专、兼职劳务

2、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12(二)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三)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五)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业企业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六)要求劳务

3、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七)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八)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九)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十)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

4、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十一)与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12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十二)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十三)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考核评价工作,并参与劳务纠纷处理。第七条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应设不少于1名专职劳务管理人员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积极配合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完成交办的任务。第八条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第三章劳务

5、分包准入标准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准入集团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发布集团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所属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在该名册内选择劳务合作企业。因工程需要,确需邀请未经预审登录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时,必须在招投标活动前对该企业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逐级审查,填写《劳务分包企业准入资格审批表》,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方可将其纳入劳务分包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简介;(二)企业营业执照;12(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企业资质;(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市建委核发的管理手册;(五)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

6、核合格证。第十条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必须是入围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的队伍,持有《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审查索取以下证明材料:(一)前款(第九条)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复印件;(二)作业队长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作业队长《授权书》原件及劳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九条、第十条所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劳务企业公章。第十一条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标准:(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施工作业;(二)持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三)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五)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严禁录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严禁雇用童工。12第四章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第十二条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务分包有关规定,项目劳务分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且必须在集团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内选择。第十三条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到市住建委发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第十四条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团组织到市住建委发承包交易中心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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