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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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5月26日财建[200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2、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

3、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

4、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

5、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支持对象及方式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确定。  第七条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6、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供销等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经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项目。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  第八条 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通过以下程序确定:  (一)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二)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

7、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直属单位根

8、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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