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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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政发〔2009〕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金融机构:   《咸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六日             咸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咸阳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咸阳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咸阳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咸阳分(支)行、省信用联社咸阳办事处、邮

2、政储蓄银行咸阳分行、咸阳市商业银行。   (二)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咸阳监管分局。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以量化考核为主的原则。  (三)重点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程度及金融服务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综合考核指标满分100分,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贷款增长率、存贷比和呆坏账核销四项指标。单项考核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重点项目贷款、就业创业贷款四项指标。(具体考

3、核评价指标见附件)   1、综合考核   (1)贷款增加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增量(不含贷给市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为考核依据,赋予60分分值。   (2)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年度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赋予15分分值。   (3)新增存贷比:新增存贷比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向贷款转化的比率,赋予15分分值。   (4)呆坏账核销: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核销呆坏账的情况,赋予10分分值。   2、单项考核   (1)中小企业贷款:主要考核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季度贷款增量平均值为年度考核依据。   (

4、2)就业创业贷款:主要考核金融机构就业创业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金融机构就业创业季度贷款增量平均值为年度考核依据。   (3)涉农贷款:主要考核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季度增量平均值为年度考核依据。   (4)重点项目贷款:主要考核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全年增加情况,以金融机构投向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年度贷款增量为考核依据。   (二)金融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   重点考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银政企合作与交流;改进外汇管理服务,支持外向型经济和企业“走出去”;完善支付结算、征信、反

5、洗钱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银行卡”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咸阳监管分局:   重点考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与有效性;加快引进优质银行业金融机构步伐,增强地方金融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中小企业贷款;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协助政府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和查处等方面的工作。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核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资料和各被考核单位上报材料。市金融办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进行定

6、性和定量考核,确定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排序。   (三)市金融办将考核结果及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奖励   (一)考核设综合奖和单项奖两类。综合奖根据年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排序,取前三名予以奖励,分别奖励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奖励领导班子成员10万元、8万元、6万元,并授予“支持咸阳经济发展最佳银行”称号。单项奖分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就业创业、“三农”以及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四项,依照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分别对排名第一的银行机构予以奖励,奖励单位1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相关工作

7、人员),并分别授予支持中小企业、就业创业、“三农”以及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金融单位。此外,市政府根据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另行设立单项奖予以奖励。   (二)对金融管理机构在金融调控、服务、管理和金融稳定中做出成绩的,授予“市金融管理先进单位”,奖励单位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奖励领导班子成员3万元。  (三)考核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市政府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其上级主管机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咸阳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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