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73026
大小:45.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7-16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01日起施行。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13—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
3、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
4、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
5、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第九条—13—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6、手续。 第十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
7、机构的名义从业。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13—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
8、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不得以技术服务和行政审查等方式取代招标发包。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十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