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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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兵生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消除危害健康因

2、素,改善社会卫生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社会卫生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卫生活动,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协调。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责任制。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域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对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各级爱卫

3、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社会卫生工作职责。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五)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九条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

4、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健康城市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四)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  (五)根据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突发事件的需要,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六)指导有害生物防制的服务机构按照生物习性和生态环境规律开展工作,有效控制老鼠、蟑螂、蚊蝇等有害生物对人类的危害;(七)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各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每周末为各单位的卫生清理日。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创建卫生城

5、市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按期达到工作目标。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治理为重点的卫生乡(镇)、村建设,逐步使饮用水和厕所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组织动员社区、单位开展创建卫生街办、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活动。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第十六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卫生公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不得在楼道、院落和街巷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

6、施,改造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宾馆、医院等场所,应当完善和落实有害生物防制措施。第十九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有害生物活动,使有害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申请开展有害生物防制的服务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爱卫办备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和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7、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绿色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的单位,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先进称号的单位取消其爱国卫生先进称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一)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的;(二)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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