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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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政府令159号《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和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变更、转移资产权利主体的行为。  第四条 产权

2、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工商、税务、监察、房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

3、统一平台业务运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管理。  第六条 本市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的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通过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鼓励、支持非国有产权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4、当指定一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本级政府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场所和互联网站统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并按照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程序和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审查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办理产权交易业务,依法组织产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与国资、财政等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工商等相关权证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第九条 有关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取得中介机构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登

5、记注册。  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登记制度。中介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产权交易的,应当分别由国资部门或财政部门在登记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中选择确定。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挂牌、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应当权属清晰;对权属不清晰的,应当依法界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确定转让底价,并履行下列批准程序后方可进场交易: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6、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市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以资产评估和评估基准日至首次转让底价确定日期间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确定,并应当征得相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7、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身份证明;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准予转让的批准材料;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及相关报告材料;    (六)转让条件及有关要求;  (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场转让的书面答复。对受理进场转让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报刊和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

8、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信息公开发布满20个工作日后,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约定或有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转让。  对无竞买人的产权交易,可以由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其中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价格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办理交易申请时,应当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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