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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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县土地储备委员会是全县土地储备的领导协调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运营工作的落实情况。县土地储备中心是全县土地储备的实施机

2、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的收购、征收及前期开发利用等工作。第四条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开发区、城市拆迁、监察、审计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县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12要按季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汇总上报县土地储备委员会,并在其成员单位间进行信息共享。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

3、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经济开发区、城市拆迁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制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章范围与程序第八条本县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终止、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收回闲置、无主的土地;(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被收购的土地

4、;(六)因实施城市(镇)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收购的土地;(七)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八)已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12(九)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九条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第十条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土地,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权属资料,向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提出收购申请。(二)权属核查。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权属来源等进行核查,并向有关权

5、属登记部门进行核实。(三)征询意见。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向县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四)费用测算。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调查和评估报告,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五)收购洽谈。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费用测算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收购补偿事项进行洽谈。(六)方案报批。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前期调查情况、收购费用测算及收购洽谈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八)收购补偿。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12

6、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九)权属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与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共同向土地和房屋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及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十)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实施土地收购部门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土地收购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资格证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收购决议或主管部门意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

7、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四)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所有权合法凭证;(五)宗地图;(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12(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对于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若设有抵押权的,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实施收购。第十四条土地收购补偿按下列方式确定:(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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