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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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1999]2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建委、合肥、安庆、滁州市建管局:为贯彻科教兴业战略,更好地推动我省建筑业技术进步,现将“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业处。安徽省建设厅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抄报:建设部抄送:有关市地建管处(局、科)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建筑业“九五”期间重点推广10项新技术工作,加大新技术推广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的整体素质提高,推动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技示范工程的管理水平,

2、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地点在我省的工程;我省企业省外施工的工程,在征得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级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技术含量高,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程。省级示范工程重点推广建设部规定的10项新技术,并结合工程特点应用国家级、省级工法及其他先进适用技术。第四条全省计划每年创建10项以上省级示范工程。地(市)每年应创建5项以上市级示范工程。为保证科技示范工程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地(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符合下列要求的可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

3、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工程;不便于计算面积的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二、在一项工程中应用五项以上“十项新技术”(其中可含一项其他先进适用技术)。三、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方面有明显作用,经济效益达到50万元以上。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三个月以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建筑管理部门报送“科技示范工程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应统一使用A4纸打印。第七条省建设厅每年四月、十月两次接受地(市)申报,并公布审定的创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第三章实施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在

4、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创建省级科技示范工程”标牌,标牌中包含推广新技术的内容。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预测,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第十条新技术推广应用,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地(市)级建筑管理部门要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单位和相关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共同努力,做好新技术推广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主动征得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协作与支持。第十一条建立定期检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地(市)建管部门每季度要检查一次,并向省建设厅书面报告省级示范工程进展情况。内

5、容包括:示范工程领导机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新技术应用完成情况,质量、工期、安全、效益和现场管理等目标的完成情况。该报告将做为验收材料之一。第十二条省级示范工程因故停、缓建,地市建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厅书面汇报并说明停、缓建原因及预计复工时间。第十三条省建设厅将视工程进展情况,对部分示范工程进行中间检查。第四章验评第十四条省级示范工程在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及科技推广计划后,可以向省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五条施工企业报送验收材料一套,内容包括: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复印件;工期证明;施工安全情况;现场管理情况;推广工作总结(推广计划落实情况,推广项目完成情况,主

6、要指标完成情况);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经济指标分析;示范项目的关键施工过程的彩色照片各四张,并提供总放映时间为15分钟的录像片,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六条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省级示范工程验收,听取推广工作汇报,检查工程完成情况,签署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提出主要问题和改正意见,限期整改,否则不予验收。第十七条科技示范工程通过验收后,如在保修期内发生重大事故或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立即撤消其示范工程称号,并子以通报批评。第五章奖励第十八条省建设厅每年对验收合格的省级示范工程予以公布,对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科技示范工程

7、证书。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省级(或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标记。第十九条“省级科技示范工程”在参加评选“黄山杯”时,给予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报“鲁班奖”工程评选。第二十条获得“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称号的企业,在今后的招投标中将享受“黄山杯”的加分待遇。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时,省级示范工程可作为优先升级的因素之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创建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申请书示范工程名称: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申请地区: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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