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结算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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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龙坡合医﹝2010﹞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6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使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确保精神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

2、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九龙坡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九龙坡委办〔2007〕2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保居民因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床日结算坚持“合理治疗、适度控费、超支自付、结余奖励、多方受益”的原则。第三条精神病住院按床日结算标准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根据治疗精神病临床必需诊疗项目,分析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发生情况,结合精神病人的参保档次进行编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第

3、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九龙坡区具备收治精神病人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二章结算方式及标准第五条6凡参保居民因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床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与参保居民进行结算,根据参保档次、医疗机构级别等条件进行报销。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应在规定的结算期间对在院精神病人作结算(含中途结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表送区合管中心,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后予以结算支付。第七条参保精神病人住院按床日结算标准包括项目:治疗该病种及并发症和未转科的合并症的床位费、护理费、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

4、、特定治疗、特定检查以及因病情需要使用《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试行)》、《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等一切医疗费用。第八条参保精神病人住院按床日结算标准:在院一档30元/天,二档33元/天;请假一档6元/天、二档8元/天。单次住院首月增加报销基金:一档260元/次、二档280元/次(住院天数≥20天,不足20天只按床日支付),一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两次。若确因采用新技术或进行市级医疗特色专科建设而导致基金支付不足的,在基金风险范

5、围内,可予以适当支付,支付标准根据当年基金使用情况而定。第九条6参保精神病人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和请假者,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单次住院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请假不得超过90天,请假天数超过上述规定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报销。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精神病人必须根据病情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参保精神病人在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方案规定报销比例的90%、80%以上。第十一条参保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按照医学原则,确因严重

6、的躯体疾病需转院或转科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结算,并在结算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合管中心备案,转院或转科之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进行结算。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符合医学原则下按临床诊疗规范对参保精神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参保精神病人的医疗安全。因降低参保精神病人的医疗服务质量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真实、实时传输,凡漏项、减项或串换传输,影响费用真实性者,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四条参保病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不符合本结算办

7、法的病例按床日结算;不得将符合本结算办法病例或治疗方式按照普通病种结算。违反规定者,基金将不予支付。第十五条6对具备收治精神病人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将依照本办法及《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协议》。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精神病住院按床日结算标准主题词: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20

8、10年6月30日印(共印30份)6精神病住院按床日结算标准参保档次在院每日基金支付标准(元)请假每日基金支付标准(元)一档306二档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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