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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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工矿区(以下统称城镇)的所有房屋,但外交领事馆、军队营房除外。第三条 办理房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负责。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应办理所有权登记,经核实后,领取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即为确认;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代表人收执,他共有人

2、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发给《房屋他项权证》。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新自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属全民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国家,由使用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所有的房屋由单位代表人申请登记)。不能亲自申请者,应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房屋所有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其委托书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公证。申请者应以真实姓名申请登记。第六条 未经房管机关登记确认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取得所有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确认所有权登记:(一)新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

3、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二)解放初期按系统接管,后经主管部门复查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提交接管的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6(三)落实政策退回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县落实房屋政策部门出具的证明。(四)拆迁后补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拆迁补偿协议书或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应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我证明文件,办理转移所有权登记:(一)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遗产继承证书。(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易所认证的买卖合同。(三)受赠的房屋

4、,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赠与书,由受赠人、赠与人共同申请。(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原《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换房屋协议书,并由双方共同申请。(五)分家析产或分割、合并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分家析产协议书或分割、合并财产协议书,并由各方共同申请。(六)机关事业单位通用房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提交其所属省、市(地)、县(区)领导机关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国营企业的房产发生转移,应提交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原《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债权债

5、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事项不符的,当事人应在得知或应当知道需要更正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办理更正登记:(一)需更正所有权人姓名的,提交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二)需更正房屋地址、面积等,提交有关的证明和原《房屋所有权证》。6第十条 因扩建、翻建使房屋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在竣工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建筑图纸、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房屋倒塌、拆除或他项权利消灭的,

6、当事人应在得知需注销事项之日起三十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拆除房屋者,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部门批准拆房的证明。(二)房屋倒塌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证实房屋倒塌的有关证明。(三)他项权利消灭的,提交原《房屋他项权证》,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申请。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有关房屋登记的期限,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为三个月,居住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为六个月。第十三条 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者,当事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新证书,按

7、规定交纳费用。第十四条 房屋登记程序:(一)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经房管机关初审合格的,开具收件收据。(二)需进行查丈的,由房管机关派员会同申请人到现场查丈。(三)经复审申请事项属实,手续完备的,给予登记。(四)发给有关证书,收缴注销旧证书。(五)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和查丈费。对逾期登记者,每月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登记费。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暂缓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完毕的;(二)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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