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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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县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县市容园林局是本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城镇绿化工作,并具体负责户县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建成区范围外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其他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并接受县市容园林局的业务指导。城镇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政府其

2、他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第五条县财政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镇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市容园林局会同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编制本县城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第七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镇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镇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满足防灾避险功能,并将各类绿地划定绿

3、线,统一管理,严格控制。第八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二)仓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商住楼、商办楼等绿地率不低于20%。(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绿地指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绿地率指标,由县市容园林局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类型、用地规模和区域位置等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绿化规划设计和建设。建设项目确因用地紧张,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市容园林局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扩大城镇绿地面积,养护、修复、补种城镇公园绿地、行道树等支出。第十条城镇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县市容园林局审查。县市容园林局应当按照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县市容园林局批准。第十一条各类附带绿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

5、程建设项目,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会审时,应当通知县市容园林局派员参加,对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和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城镇绿化用地面积。第十二条城镇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县市容园林局对绿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组织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应当会同县市容园林局进行

6、联合验收。居住小区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因季节关系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的,先验收绿地率,且建设单位须对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作出承诺,绿化工程完工后,到县市容园林局办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附属绿地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要求,且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城镇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一)建成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河道绿化带,由县市容园林局负责管理;(二)其他政府投

7、资建设的城镇绿地,由当地镇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三)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四)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者社区组织养护管理;(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六)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镇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第十六条城镇规划确定的城镇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须经县市容园林局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和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照规定缴纳绿

8、化补偿费。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须经县市容园林局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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