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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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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保护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3号令)、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出租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建设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遵循合法经营、
2、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出租汽车增车指标由市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适当的时候依据《行政许可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特许经营。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曲靖市出租汽车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中相关部门的工作,具体工作由出租汽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
3、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符合驾驶资质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营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 被取消服务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第八条凡申请从事
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为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关(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格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客运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出租汽车发展情况和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特许经营证件,未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经核准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专用牌照等手续。 第十条客运管理
5、机关一年一次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继续从事营运和服务;审验不合格或逾期6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有关营运证件。 第十一条客运管理机关一年一次对经营者的特许经营证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经营;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客运管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文明、及时、方便的规范化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二
6、)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专用票据; (三)按要求填报城市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四)按规定缴纳国家税费和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有关费用; (五)不得侵犯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六)对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交通法规、安全防范等教育; (七)未经客运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批准,禁止私下买卖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八)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有关证件上路,礼貌待客,文明服务,遵守社会公德和交通法规;(二)按照合理路线和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
7、道或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 (三)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出具车费发票;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严禁利用车辆参予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不得占为己有,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八)按时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及学习; (九)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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