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

ID:39975690

大小:2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1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_第1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_第2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_第3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_第4页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_第5页
资源描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发布日期】2009-10-13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机

2、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

3、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4、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5、,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

6、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7、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