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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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汉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印发《汉中市汉台区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属工作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强化财政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及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秩序,根据《汉台区政府非税收入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现制定《汉中市汉台区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附:《汉中市汉台区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抄报:区财政局二00六年四月三日-6-汉中市汉台区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财政收入监督,切实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汉台区政府非

2、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汉区政发[200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税收入稽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非税收入的征收或收取、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稽查,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四条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稽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3、在实施非税收入稽查时,与被稽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查公正性的稽查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稽查。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保密纪律。第二章 稽查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非税收入稽查范围:-6-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构成,政府非税收入的稽查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附加);(三)罚款和罚没收入;(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五)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服务性收入;(六)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七)以政府或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4、(九)非税收形成的利息收入;(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第七条非税收入稽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按“单位开票、银行收款、收缴分离”的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二)是否按照规定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三)是否按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四)是否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五)是否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六)是否-6-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他

5、组织收取;(七)是否使用合法票据;是否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遗失;(八)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成本性支出资金;(九)其他需要稽查的非税收入管理事项。第三章 稽查的方式和程序第八条 非税收入稽查采取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定期稽查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要求,于年度末对本部门或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自查报告。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非税收入执收部门或单位的非税收入征管情况、非

6、税收入票据领用、管理情况和票据定点印制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第九条 实施非税收入稽查应当组成稽查组并指定稽查组长,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送稽查通知书。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一般应于进点稽查3个工作日前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部门或单位-6-(信访、举报的查处不受进点时间的限制)。(二)进点稽查。稽查人员对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实施稽查,应出示稽查通知书或稽查通知书副本、稽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受上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委托稽

7、查的还应出示稽查委托书。(三)填写工作记录。稽查组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填写非税收入稽查工作记录,被查单位应对稽查出的违纪事项签署意见,做到一事一签。(四)撰写稽查报告。稽查完成后10天内,稽查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提交稽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稽查报告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稽查组向派出(或委托)机构正式提交稽查报告前,应将稽查报告送交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征求意见。被稽查部门或单位应在稽查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稽查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对稽查报告进行必要的复

8、核或修改。(五)下达稽查决定。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稽查报告后30日内,依法向被稽查的部门或单位下达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及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下达时间可以延长到60日内。第十一条被稽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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