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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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档案机构为何别称“兰台”?  答:“兰台”是汉代中央档案典籍库,位于宫中,隶属于御史府,由御史中丞主管,置兰台史令。兰台典藏十分丰富,包括皇帝诏令、臣僚章奏、国家重要律令、地图和郡县计簿等。东汉时班固曾任兰台史令,奉诏修史,其时为兰台典藏最盛时期。今天,“兰台”成为档案和档案机构的代称。《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一、档案法规体系自从《 档案法》颁布实

2、施以来,我国档案法制建设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档案行政管理也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含义 档案法律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事务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二)、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档案法规体系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档案法律。由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有《档案法》以及宪法、刑法等法律中涉及到档案的内容或条款。  第二层次:档案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三层次: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由国家档案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第四层次:地方档案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4、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层次:地方档案行政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包括人民政府批转的地方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上述五个层次的档案法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档案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档案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档案行政法规,其他任何档案行政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地方档案行政规章不得与中央档案行政规章相抵触。在《档案法》的促进下,档案法规体系日趋完善。《档案法》及

5、其《实施办法》在1996年和1999年相继经过修改,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100多个档案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和16个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通过了本地区地方性档案法规,有33个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通过了近60件档案行政规章。同时,各级地方档案部门还制发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一个以《档案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档案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档案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开展档案工作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在目前的在新形势下,

6、档案法规体系还有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存在一些空白点,造成档案行政管理(执法)“ 无法可依”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档案法》的内容不够完备,其中比较突出地反映在档案法律责任方面。一2《档案法》的配套性规定不完备,造成工作中某些地方只有原则而无具体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3.地方档案法规对国家档案法规的补充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档案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是当前档案工作不时发生不规范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档案事业自身进一步发展的要

7、求,修改《档案法》以适应新时期形势变化的呼声再次响起。二、我国的《档案法》(一)、《档案法》概念1、什么是档案法?  档案法就是关于档案的法律,也就是规范档案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档案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法是一切有关管理档案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档案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二)、档案法律关系 所谓档案法律关系,是指档案法在调整或确定人们行为规范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任何一种具体

8、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都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连的。一方的权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同时又是另一方的权利。1、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档案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就是档案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能够成为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有(1)、国家机关(2)、武装力量、(3)、政党、(4)、社会团体(5)、企业事业单位(6)、公民2、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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