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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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协议),支持我省与国家高层次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的科技合作,扩大科技招商,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省院合作协议框架下,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

2、、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两院院士及其所在单位、中央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科技项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院合作协议负责落实单位,研究提出专项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专项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并提出项目经费建议;负责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6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条件第

3、六条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类项目。(二)与合作方签订有正式合作协议,合作对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三)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四)项目的实施对我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五)项目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第七条

4、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我省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开发能力,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究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二)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三)企业应属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的基本条件。第四章申报及审批程序6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专项年度支持重点和项

5、目指南发布通知,组织受理项目。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报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其附件;(四)合作协议书;(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六)企业还应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第十条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包括省科协、省科学院、农科院)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省辖市(

6、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三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下达项目经费预算。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6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

7、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第十六条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负责省院合作协议落实的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项目承担资格。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对专项项目的支持方式为定额补助,主要用于项目织实施过程

8、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研发专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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