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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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文超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

2、用住房的建设、交易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储备。具体工作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和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

3、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建设规模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总量。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控制在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以内。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控制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

4、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予以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困企业(以下统称特困企业)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项目法人招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市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确定中标人,监察部门依法实施全程监督。  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5、法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网点用房面积进行约定,违反约定的应予纠正,不予纠正或无法纠正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中标人应当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减免费确认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并在开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

6、等,按现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特困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自用的住宅用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集资建房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特困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  第十四条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所建住房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  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住房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

7、位以外的其他人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的普通住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的,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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