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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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ZD-50-SC06HZD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ZD-50-SC06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2-00-00发布2002-00-00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7HZD-50-SC06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及电力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禁止“以包代管”。第三条分公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

2、者对生产外包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电厂)和委托公司管理的电厂。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分公司(电厂)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承包合同,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分公司(电厂)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内容参照《外包工程安全协议规范》(见附件一)。第六条分公司(电厂)要明确生产外包工程的管理部门。需要外包的项目,由用工单位向外包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会签,由厂部批准后发包。其余部门一律不准对外发包。第

3、七条各分公司(电厂)要明确代表分公司(电厂)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的代表及其授权范围,并上报公司安全及生产部备案。第八条各分公司(电厂)应健立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与所承包项目相适应的安监机构、装备情况,到电厂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等。分公司(电厂)安监部门应参与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分公司(电厂)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承包单位管理部门拥有“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二)承包单位

4、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具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7HZD-50-SC06(三)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书;(四)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分公司(电厂)审查同意);(五)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电厂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编制安全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六)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是否发生死亡及一次重伤三人以

5、上的人身事故的记录。第九条各分公司(电厂)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的依据。第十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得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内容。合同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数量与质量、时限、承包方式、金额与违约责任等。第十一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无效合同不得开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合同修改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第十二条分公司(电厂)必须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此项费用在工程完成

6、时,由分公司(电厂)安监部门签注考核意见后,方可结算。个人违章罚款与单位罚款应分别结算。第十三条为确保电厂安全生产,进入分公司(电厂)的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分公司(电厂)有权督促承包方,要求全体作业人员执行分公司(电厂)制订的有关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分公司(电厂)考核办法对承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第十四条分公司(电厂)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外包工程中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监督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设备的管理,监督“两措”的落实。第十五条如发生不

7、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电厂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各分公司(电厂)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分公司(电厂)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工作:(一)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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