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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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确保药品质量,满足用药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统一配送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

2、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第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监察、纠

3、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第十一条 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

4、处。第三章 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三条 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开遴选的办法予以补充,补充配送企业应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签定三方合同。第十六条 各市应以县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第

5、十七条 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库不小于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3000个以上品种、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定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

6、系统。第十八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货价格、购(销)货日期等内容。第十九条 配送企业应当合理设置药品储备库,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要。第二十条 配送企业应搭建药品配送互联网络服务信息平台,随时沟通与医疗机构、中标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供需信息。第二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当地

7、药监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配送企业不得从中标企业以外的供货渠道采购中标药品,必须严格履行三方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中标企业结算货款。第二十三条 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第二十四条 配送企业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第二十五条 配送企业应每季度向县卫生、药监部门报告药品购销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以统一配送方式购进的药品,实行统一价格管理。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

8、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突发伤亡事件或者突发传染性疾病,医疗机构库存的统一采购药品不能满足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可以就近向其他药品配送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调剂药品,但应当在15日内将所调剂使用药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报当地卫生、药监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所)所需中标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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