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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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法规类别:地方法规行业属性:管辖区域:安徽颁布日期:2005-08-03生效日期:2005-08-03黄政〔2005〕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三日    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项

3、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  第六条 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4、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四)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六)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列入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

5、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八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程序,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6、的,由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7、三)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公开招标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等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于售出的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外,还须在有形市场公布。

8、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和预审办法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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