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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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人民政府所拥有国有股权的各类独资、控股、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有权代表政府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取得的股份。  第四条 国有股权

2、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公司法人财产权;  (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  (三)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五条 阿坝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州本级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国有股权的界定  第六条 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股。  第七条 设立股份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

3、产评估。  第八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后设立。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注销,原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股。  第十一条 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估作价折股,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国有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持股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应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第三章

4、 国有股权持有和股权行使方式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所拥有的国有股权由州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持有并负责经营,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经营权与管理权分开。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可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持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股东(大)会议程上的事项。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经州人民政府或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向其投资的企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或提出罢免董事、监事的建议,由所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或决定。  第十六条 受国有股权持股单位委派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按持股单

5、位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不得委托任何自然人作为国有股股东,并以个人名义行使国有股股权。  第十八条 明确为某一持股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不得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委派一个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分别行使。  第十九条 非经法定程序,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任何人担任公司董事,也不得要求任何董事只代表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利益行事。第四章 国有股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出资证明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  (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6、(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

7、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出资,并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维护股东(大)会决议;  (四)关心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五)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原则,维护国有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行使股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七)承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股股东应将下列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  (二)公司重大投资、经营决策;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

8、1/3和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等情形;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转让和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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