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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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特指危险(危害)程度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2、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存入资金专户,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风险抵押金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归企业所有。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监管。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实施分级监管。  中央在浙及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省安全监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市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市级安

3、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县(市、区)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其所属的不同行业领域及生产安全危险(危害)程度、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状况,按照以下额度存储:  (一)从事木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规模缴纳风险抵押金,各类不同企业的具体存储数额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二)从事前款规定以外且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规模按不低于5万元、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存储。  (三)上述各类企业

4、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次年按不低于每死亡1人增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人民币存储额。事故后连续3年未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所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  单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和缴纳: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额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定。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核定;市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

5、关部门核定;县(市、区)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由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定。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分支机构可以选择按总公司统一核定或按各级分支公司分别核定,但本系统内只能选择一种核定方式。  (二)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为有利于统一监管和促进服务,全省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的代理银行经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商议确定为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

6、分行、交通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包括其下属分支机构)。企业可自主选择共其分支机构作为开设专户的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按照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企业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办理账户开立手续。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规定通过该专户支取现金。账户开立时,代理银行应与企业签订账户及资金管理协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企业接到《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核定通知书》(详见附表2)后1个月内,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

7、足额存入风险抵押金,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在所在地确定的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存入风险抵押金,并同时报省级和当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企业按时储存风险抵押金确有困难的,报请核定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分期储存,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五)跨市、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行存储风险抵押金。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施工期间,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并到工程所在地银行存储风险抵押

8、金。完成施工项目并澈离浙江省的省外施工企业可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撤销申请书》(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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