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ID:39981982

大小:46.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16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_第1页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_第2页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_第3页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_第4页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_第5页
资源描述: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答疑资料一、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有关“开展库存粮油普查”的规定,第5条提出了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因《办法》特别明确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这种职责,请问这种“储粮安全检查工作”是否与《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第2章检查内容中第7条所指的“储粮安全情况检查”一回事?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2章“监督检查的内容”中有关检查粮食储存安全的内容,在法律概念上是否一回事?答:库存检查中的储粮安全检查与《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

2、粮安全检查不是一回事,两者的主要区别为:1、依据不同。前者为规范性文件,后者为部门规章。2、组织方式不同。前者为专项检查,后者为日常检查。3、检查对象不同。前者与粮权有关,后者按属地管理。4、检查结果的处置不同。前者责令整改,后者可给予多种处罚。5、对检查人员要求不同。前者有资格,后者应为国家公务人员。《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所说的储粮安全检查,属于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二、《办法》许多条款中有“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字表述,对于市粮食局的分局而言,“所在地”是否指分局,还是市局?答:这主要看市局是否对分局进行授权,

3、如果授权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则履行相关职能的“所在地”可以是分局。-8-三、《办法》只规定了原粮和油脂的正常储存年限,对于油料、大米等成品粮正常储存年限是否可由省级粮食局规定?答:大米等成品粮正常储存期限按照企业规定的保质期执行。油料等其他粮食品种正常储存年限各地省级粮食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四、《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

4、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规定,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油出库,不是向市场销售,而是进行移库、或者进行自行加工,是否也要进行检验?是否企业可以自行检验?答:这里所说的出库,主要指粮食离开独立的库区,包括向市场销售或者移到别的独立库区,但不包括本库区内的倒仓。正常储存年限,可自检。项目为质量指标;在药剂残效期的,应增加残留量指标;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油,应增加卫生指标。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送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已经变质、不符合食用卫

5、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五、《办法》对粮油储存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只涉及粮食和油脂,不涉及油料,对于油料而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何确定?-8-答:对于油料,可以按照规定的统计折率,这算成油脂进行确定。六、《办法》在粮油储存事故报告方面,仅对较大以上等级的事故报告进行了规定,对于一般粮油储存事故是否可以不报告?一般粮油储存事故对于损失下限没有规定,如何执行?是否损失1公斤粮食都算粮油储存事故?答:有数量损失、有降等,就是事故。特大事故,24小时上报国家粮食局。七、《办法》对各等级粮油

6、储存事故所说的损失,是否指直接损失?因降等原因发生的粮油储存事故,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答:直接损失。降等后按照实际损失核定。八、《办法》对粮油储存事故没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要求,是否应当由省级或者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粮油储存事故处理办法?答: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建立事故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九、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报告时,对于粮油仓储单位企业总部与所属粮油储存库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情况,是由粮油仓储单位总部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还是由所属库区以粮油仓储单位的名义向其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

7、门报告?是电话方式报告,还是书面方式报告?答: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向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原则上以书面方式。-8-十、粮油仓储单位在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同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人员死亡),是分别报告?还是同时报告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答:分别报告。十一、原办法规定,要认真执行商品核对制度,以保证账、卡、物的数字相符。新《办法》第23条仅规定,“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未对“账卡相符、卡实相符”作出规定。若“库存粮油货位卡”相关数字与保管账、或者实际库存实物数字不符,是否不得认定为账实不符?或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此为由

8、进行行政处罚?答:“库存粮油货位卡”上的“实际数量”为计量凭证检斤数字。水杂减量等折算数在保管账上反映。水杂减量核销后,保管账库存数量可能与会计账不符,应当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十二、原《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库的所有固定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