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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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麟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来源:麟游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麟政发(2006)13号麟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麟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麟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06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麟游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实施办

2、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

3、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为: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2分,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3分,山地、丘陵每户不超过4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县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标准和住

4、宅的面积审查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楼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楼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验收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组、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审核报批后,由各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一

5、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报宅基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截明家庭成员状况,现有住房情况、申请理由及申请面积和位置(标明四址);  (三)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  (四)涉及建新退旧的,应提交村委会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报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时应向所在村

7、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涉及建新缴旧的,村委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制定;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应少于七天;  (三)经核实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如实填写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修建占地申请表》,由村、组签署意见后连同公告结果一并报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

8、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经公告无异议后,初步确定建房对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公告上报县建设局审查;  (五)县建设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将相关申请资料和选址意见书转送县国土资源局;  (六)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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