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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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四年八月五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

2、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

3、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

4、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总体规划综合协调同意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经市

5、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二)天安门广场地区及广场东侧、西侧各100米范围内;  (三)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四)钓

6、鱼台国宾馆北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南至钓鱼台国宾馆南侧院墙的沿街地区,东起三里河路阜成路路口,西至阜成路南一街路段南侧的沿街地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对其他不适合设置户外广告的道路和区域,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长安街从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和天安门广场地区禁止有车身广告的车辆通行。但是,因举行大型活动临时调用的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遮挡路灯、交通标志、

7、交通信号;  (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三)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四)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城市道路两侧以及三环路以内的其他地区,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第十二条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  (二)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  (三)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居住建筑上设置户外广

8、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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