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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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三章 化工产品标准的制定  第四章 化工产品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标准化服务与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化学工业技术进步,改进化工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系指全国化工部门和化工行业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化工行业范围内组织制定修订化工产品标准,组织实施和

2、对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是我国化工行业现代化的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将其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二章 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制定化工部门、化工行业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补助经费;  (三)组织承担国家下达的化工国家标准草拟任务,组织制定化工行业标

3、准,负责化工国家标准的申报、化工行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和发布,受理化工地方标准和化学工业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实施化工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重要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  (六)负责国家和本部下达的化工行业引进技术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化工产品的国家和部级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负责指导各级化学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的化工标准化工作,协调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并负责处理有关问题;  (九)负责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的审查评选,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或处罚;  (十)负责全国化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

4、作,组织有关国际和国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交流、宣传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国务院授权分工管理的全国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中的标准化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国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  (十三)组织化工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标准情报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加强对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化学工业部责成科技司负责全国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行业设置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学工业产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5、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受化学工业部科技司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化工厅(局)应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  化工企业可设置相应的标准化科(室)、组,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负责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全国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推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聘请的各方面专家组成,负责专业领域内跨行业和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具体履行职责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化学工业部各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本专业范围内标准化工作,必要时可代表化

6、学工业部协调和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问题,其具体职责是《化学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细则》。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工厅(局)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化工产品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三)承担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草拟任务,并受理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实施化工产品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工产品标准科技成果推

7、荐、评选和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及处罚;  (六)组织重要新产品的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制定省优质品技术条件;  (八)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九)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化工标准化工作与标准化机构建设,并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工局按本行政区域上级领导部门有关职责分工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全国化工企业应依隶属关系按上级化工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化工产品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化工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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