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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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二次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64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  (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

2、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离退休科技人员;  (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  (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二人,是指资产独立的两个投资主体。  第五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

3、条 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按照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

4、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私营企业申请开办分厂、分店、分公司的,应当在分厂、分店、分公司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雇工人数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  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当按照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  企业负责人: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确定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  经营地址,指企业所在市、县(区)、乡(镇)、村、街道、门牌等。  资金数额

6、,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范围,指经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  经营方式,指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  企业种类,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私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刻制图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改变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

7、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种类等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办理开业登记;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办理重新登记。  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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