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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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为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

2、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二、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执行。当年已经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

3、009]31号)。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执行财金[2010]42号文件。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9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我部2010年扩大了农村金融

4、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现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9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5、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

6、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9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

7、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

8、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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