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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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资格、注册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监理的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建设处。我厅将对监理人员的资格、注册、业绩、不良行为、信用等情况在江苏建设信息网、江苏工程建设网上

2、予以公布。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

3、,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理人员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管理是指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和执业管理。  第四条 监理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 监理人员的资格通过考试的办法取得,考试题目统一从省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

4、写全省统一的监理人员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设立题库等工作。监理人员的考试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可委托监理协会承办,并按培训自愿参加、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申报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管理实践经历。  第八条 申报省监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10中旬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监理员的考试次数和时间由设区的市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监理人员资格考试,直接取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二) 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二、三级总监资格证书的;  (三) 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年龄在55周岁以上,获得监理企业推荐,并通过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取得省监理员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

6、再重新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况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或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情况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按规定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岗位证书》。      已取

7、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再重新注册和核发《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人员注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监理企业在职人员;  (二) 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江苏省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 身体健康,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并能胜任监理工作;  (四) 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六条 需要注册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所在监理企业依法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监理企业必须按规定为监理人员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有关费用。监理企业不得同意申请注册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也不得虚设或挂

8、靠注册监理人员。  第十七条 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监理企业签署意见,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经批准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发给《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省监理员注册,由具备条件的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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