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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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及来郑务工人员等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住宅。第三条本市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

2、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19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租赁管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初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

3、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回购的;(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三)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五)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七条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居室小户型公寓为主;为解决三口及三口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可配建部分5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小户型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19企事业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

4、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廉租住房须在满足房屋所在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报请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配套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

5、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一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二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19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

6、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装修标准执行。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四)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

7、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原则从专户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19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的前提下,余款原则上由企事业单位的集资人共同商定后支出。第十九条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业自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市

8、财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贴,但市财政不再负担后期维护以及管理等费用。第二十一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预决算。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委托开发企业进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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