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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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2010年08月27日18时09分316 主题分类:食品医药 “医疗纠纷”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一○年八月六日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

2、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诊疗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与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并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3、。  民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患方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客观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等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七条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

4、可以设立医调委,负责相关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医调委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其设立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调委的具体组成和工作经费来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二章预防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

5、权益。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和专门负责人员,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

6、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四)按照国家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第十五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持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

7、费用;  (四)发生医疗纠纷后,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第三章报告与处理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一)停尸、闹丧或者聚众占据、围堵医疗机构场所的;  (二)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

8、料的;  (三)妨碍医务人员正常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组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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