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医保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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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控制和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创建良好和谐社会环境,使城镇居民享有医疗保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与单位补助为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宝鸡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城中村改造的农转非人员)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实行市级统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封闭运行管理。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使用管理和证卡的发放等项业务工作;县(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为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的代办机构,行使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登记缴费等职能,负责组织乡镇、街道

3、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辖区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变更以及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妥善解决市、县(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的人员编制、经费,确保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以家庭缴费为基金来源主要渠道

4、。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助和单位补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  (二)居民个人每年缴纳220元,市、县(区)财政各分别补助30元。  (三)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个人每年缴纳80元,市财政补助150元,县(区)财政补助50元。  第九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研究调整。  

5、           第三章缴费办法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持有《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可持证件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当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费补助和登记手续。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享

6、受医疗保险费补助的居民花名册报送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的低保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  第十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经本人申请,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费补助和登记手续。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享受医疗保险费补助的居民花名册报送县(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第十三条5本办法试行后,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并按年度连续缴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或参加后又中断缴费的,在办理新参加或续接居民

7、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全额补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未参保和中断医保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享受低保和持有残疾证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保或中途断保者,参保、续保时财政不予特殊补助,个人全额缴费。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根据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按实际缴费年限,可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按年度由市财政负责直接划拨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

8、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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