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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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则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和控制预算,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

2、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校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由主管校领导统一负责、统一协调学校的日常财务工作。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会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在学校和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

3、,对全校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切实加强计划财务处对全校财务工作的管理职能。第七条 5校内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经学校批准可设立二级财会机构;二级财会机构在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细则,同时体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原则。第八条 学校二级财会机构的管理。1、经批准设立二级财会机构的单位必须有合格的财会人员,并已经建立各种必要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学校二级财会单位必须如实按期向计划财务处提供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3、学校二级财会单位需设立单独账号,须经计划财务处

4、同意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设立。4、学校二级财会单位的财会工作受本单位和校计划财务处的双重领导,财会人员的聘任应报校计划财务处备案。根据财会工作需要,学校可向二级财会机构委派财务总监。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划转撤并的二级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总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5、1、校内各单位必须在12月底前向学校上报下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同时上报本年度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2、学校预算在分析和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并听取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学校年度预算草案应在当年1月底前完成。3、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可按正常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2%-4%5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事前不能预料的特殊支出。在规定的额度内,动用预备费,由主管校领导提出意见,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执行。第十二条预算的审批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收入预算数和自筹资金编制的综合财务预算草案

6、,报校党政会议审定。第十三条 预算的执行1、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预算草案一经审批,即成为学校法规性文件,全校各单位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2、学校预算实行分级指标管理、定额使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3、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努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效益。为了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提供一份预算执行报告。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调整或运行情况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应由有关单位提出,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预算

7、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追加预算,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预算,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预算调整一般在下半年进行。第十五条 决算决算由计划财务处在预算年度末,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决算必须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决算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二级财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财务决算负责。第四章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是学校的主体财力,必须全部集中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十七条 5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学校对外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

8、经物价部门批准.。校内的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各种收费必须出具合格收据,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务部门,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不准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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