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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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7〕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验收环节各协办部门: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6日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7]33号”,现予以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

2、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探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第五

3、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 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市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联办理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主城

4、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  1、国家和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房屋建筑工程:层数30层及以上,或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上,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建筑群体工程:建筑群体内含有单体达到前一项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或者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群体工程(含住宅小区);  4、市政公用工程:地铁,轻轨,单跨跨度20米及以上的城市桥梁,车行隧道,跨区的或含有车行隧道的或含有单跨跨度

5、20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日供水或日处理能力在5万吨及以上的给排水工程,日处理能力在500吨及以上的垃圾处理项目。  建设项目分期组织实施建设的,按工程总规模作为衡量标准。建设工程的总规模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批复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最大数值为准。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151号)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执行。  (二)主城区以外的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市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前款所列工程范围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依据、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七条 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

7、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协办部门指派或更换驻场人员,应向主办部门出具公函。协办部门更换驻场人员的周期应不短于3个月。  驻场人员应遵守《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驻场人员工作纪律规定》和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

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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