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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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交通部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2-22【正  文】交通部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1条     为促进自偿性国道公路之建设、维护及管理,达成整体国道公路系统之目的,设交通部国道公路建设管理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并依预算法规定编列附属单位预算。    第3条     本基金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    第4条     本基金额度,应循预算程序办理。    第5条     本办法所称自偿

2、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系指国道公路建设计划之财务计划中列有自偿比例者。    前项所称自偿比例,系指工程兴建年期内之建设总经费,由计划评估年期内分年净收入回收之比例。    前项所称净收入,系指营运收入扣除营运支出后之金额;所称计划评估年期包括工程兴建年期与营运评估年期。    第6条     本基金以支应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及维护管理所需之资金为限。    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及其财务计划,由交通部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第7条     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经行政院核定后,因配合政府政策需要、发生社会经济之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基金执行之因素,致其财务计

3、划所载成本与营收改变,有变动自偿比例之虞时,交通部得修正其财务计划,其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8条     公路主管机关应自自偿性国道公路开始营运之日起,依核定之费率收取通行费,作为本基金之收入。    前项通行费系指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向通行汽车征收之公路工程受益费。    第9条     基于国道公路系统通行费收取一致性及循环运用之原则,在各项自偿性国导公路建设计划之原财务计划评估年限届满前,发生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于评估年期届满后,公路主管机关应就该自偿性国道公路继续收取通行费及其他非属通行费收入:    一新增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    二已完成之自

4、偿性国道公路,需以自偿性财务计划继续拓建或重建。    前项继续收取之通行费及其他非属通行费之收入,其扣除支出后所得之净收入,应作为新增、拓建或重建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财源之一部。    第一项继续收取通行费之收费标准及延长收费期限,以新增、拓建、重建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之收费标准,及其财务计划营运评估年期届满之日为限。    每一项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之原财务计划评估年期届满时,应就其资产、负债、营运收入与支出等项目予以结算。    第10条     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之财务计划所列建设总经费,属自偿比例部分,由本基金编列预算筹措财源支应;其非属自偿比例

5、部分,由交通部依国道公路建设计划之程工进度实际需要,分年编列预算拨充支应。    第11条     本基金之资金来源如左:    一基本部分    (一)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非属自偿比例部分之国库拨充款项。    (二)本基金累计剩余循预算程序拨充款项。    (三)私人或团体之捐献。    二负债部分    (一)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属自偿比例部分所发行之乙类公债拨充    款项。    (二)向金融机构及民间机构融资款项。    三收入部分    (一)自偿性国道公路之车辆通行费。    (二)分配于国道公路之汽车燃料使用费。    (三)服务设施有关之收

6、入。    (四)权利金。    (五)办理区段征收取得可建土地之处分收入。    (六)参与联合开发之收入。    (七)除第五目、第六目以外依法处分资产之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拨用于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之收入。    第12条     本基金之资金用途如左:    一资产部分    (一)自偿性国道公路之建设及其设施之扩充、改良支出。    (二)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工程兴建期间,负债部分之财务成本。    (三)参与联合开发之支出。    (四)办理区段征收取得可建土地之支出。    二负债部分    偿还本基金负债之支出。 

7、   三支出部分    (一)自偿性国道公路之资产维护管理支出。    (二)自偿性国道公路建设计划营运期间负债之财务成本。    (三)其他支出。    第13条     本基金于预算额度内,得向金融机构及民间机构融资,并得于计划评估年期内,由交通部会商财政部循预算程序以乙类公债支应本基金之资金。    邮政储金汇业局之邮政储金,经银行办理专案融资,得支应本基金之资金。    第14条     为加强本基金财务管理效能,交通部得以公开程序选定往来之金融机构,并报请行政院备查。    第15条     本基金之流动资金,以左列用途为限:    一存入前条选定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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