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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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河北省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规范建筑

2、市场主体行为,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风险,防止拖欠工程款,保障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对建设工程担保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为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或义务,实现

3、自身权利而采取的保证措施。包括建设工程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付款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等工程合同担保制度。第三条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担保:(一)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中标人的中标价在所有有效报价中为最低价或次低价的;(三)建筑工程总承包人需要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须实行工程担保的。第四条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担保的方式。建设工程担保提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第五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

4、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第七条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其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被担保人应当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担保合同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发包人担保第一节业主责任担保第八条业主责任担保,是指政府授予建设项目业主实施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各种许可证时,项目业主应提交以政府为受益人,以因业主未能依法履行其责任而使合法权利蒙受损害的第

5、三方为索赔权利人所出具的许可担保。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活动应依法开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参与项目的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得到如期支付和生命财产安全,否则,受益人和保函项下列明的索赔权利人都有权请求保证人就业主因未能履行其业主责任而带来的损失给予赔偿。第十条提供业主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专业保证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业主责任担保中的受益人的政府的指定代表,对担保事务实施统一管理。业主责任担保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节业主支付担保第十一条业主支付担保是业主(发包人)向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业主(发包人)按

6、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或供应商支付其依合同应得的工程款。业主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方式。第十二条业主支付担保应在承包人或供应商向业主(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第十三条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供履约担保时,应当同时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与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保的额度相等。第十四条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可以是由合法保证人开具有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保函的方式,具体条件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约定。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的有效期至少为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并支付给承包人或供应商

7、的全部款项(扣除保留金)之日后28日。第十五条业主(发包人)未能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约定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向其提交履约担保并由该业主(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业主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未向承包商提交业主支付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第十七条业主(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或供应商按照合同应得的工程款时,承包人或供应商可要求保证人在保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业主(发包人)拖欠承包人或供应商的工程款总额超过业主支付保函的额度时,承包人或供应商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或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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