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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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9-12-28【作者】【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黄山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宋国权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黄山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落实房屋登记制度,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及产权产籍管理的监督指导,其设立或指定、委托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

3、法凭证。第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事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屋登记管理第七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出具材料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三)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

4、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四)公告。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无异议,方可予以登记。公告期限为30个工作日。(五)记载于登记簿。经房屋登记机构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六)发证。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在其土地权属性质中注记“集体土地”。(七)档案管理。房屋登记机构要建立完善的集体土地房屋档案管理系统。第八条 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5、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房屋登记机构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第九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符合《房屋测量规范》的分层分户平面图;(六)房屋已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质量自检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

6、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对房屋初始登记前,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后,以实际房屋所有人为申请人办理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初始登记所需的各项文件,根据不同时期行政管理的不同情况,另行规定。第十条 初始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7、;(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第十一条 初始登记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等证明文件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

8、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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