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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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2、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7—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为市本级政府全额投资(含国家、省补助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一)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3、;(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三)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不含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主管部门,对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和代建单位的资格认定;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市住建委负责代建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对代建项目分别实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4、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实施。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代建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等代建目标,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7—(一)具

5、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一级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五)具有同类工程管理业绩,且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最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

6、理职责。(一)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核定的投资概算,负责组织完成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三)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招标文件及招标预算控制金额应通过市财政部门评审,招标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

7、务;(四)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代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五)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7—(六)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委、审计局、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七)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八)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

8、收;(九)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评审;(十)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十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十二)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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