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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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1-06-0117:36:39   点击:335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文物保护机构、博物馆、纪念馆和科研机构。  (三)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为加强文物保护而设立的专项经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2、(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由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全部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中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补助范围的项目,可申请省和国家专项补助经费。  (五)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  (六)文物保护专

3、项补助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七)省财政安排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要重点补助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级博物馆,其经费一般不低于当年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60%。  (八)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文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补助范围  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特别重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消防;  (二)重点博物馆、文物库房的维修、安全、消防;  (三)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消防;  (四)经批准的重要

4、考古项目及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五)经批准征集和收购的珍贵文物;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它项目。  三开支内容  (一)文物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发掘费、测绘费、人工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资料整理费、报告出版费等;  (三)博物馆和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工

5、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费、监理费等;  (四)安全、消防等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五)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捐赠奖励费等;  (六)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它开支内容。  四项目申请和审批  (一)各市财政局、文物局和省直文物科研机构、博物馆等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

6、市县(区)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需经市县(区)财政局、文物局逐级审核汇总后向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越级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单位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省级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申请报告及《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申报表》报送省文物局和省财政厅。申报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建立“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库”,共同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进行审核。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三)文物保护项目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补助经费预算下达省文物局执行。按照国库集中

7、支付的有关规定,属于省直的项目,根据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内容,分别办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拨款手续;属于市县的项目,由省文物局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将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五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请,逐项核定,  按进度拨款,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通知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文物局和项目用款单位。各级财政、文物部门负有加强资金管理、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的职责。  (三)对于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占到总预算60%以上的项目,

8、省将预留补助经费总额的10—1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用款单位。  (四)项目任务通知书下达半年后仍未实施的,省文物局可会同省财政厅撤销该项目,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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