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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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06.05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6]215号  1996-06-05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2、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二)配合国

3、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

4、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第六条投资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投资单位报送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统一编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档案

5、,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关系。    下级财政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送一次“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帐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投资单位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委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

7、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核监督。    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条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批准经营外汇、

8、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并实行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建立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除国家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投资单位应严格控制境外独资和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境外母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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