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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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2、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

3、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名称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条申

4、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组织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四)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情况;  (五)评审机构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来源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并于接到登记申请后5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

5、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修改奖励办法或者章程;  (三)更换设奖机构或者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变更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6、 第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进行活动的

7、;  (三)自取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收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审批机关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设奖机构继续以评奖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审批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参与社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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