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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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机关或其他有税收征收职能的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适用本

2、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负责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价格认证机构不受理纳税人的计税价格认定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依法需要认定价格或价值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密切配合,协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

3、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税务机构应当提请同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央驻豫单位按税收征管范围,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当地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第八条 税务机关提请价格认证机构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必要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同确认。 第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税务机关提请协助;(二)价格认证机构审核受理;(三)价格认证机构

4、与税务机关对协助认定的标的进行调查取证;(四)价格认证机构对认定标的价格进行认定并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书》。 第十一条 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进行过程中,遇到不宜或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价格认证机构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价格认定,应同税务机关商议后作出,并书面通知税务机关,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书》。特殊情况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复杂或认定价值较大的,应附有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书》可以作为税务机关计税或确

5、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凡是进入拍卖程序的,从其拍卖价格。 第十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标的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根据财物的实际状况,按照价格认定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经审核,证据充分、符合受理条件的,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符合裁定书》,特殊情况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

6、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送达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的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第十六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原则,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行为规范》(2010年版)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价格认定方法、计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该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事项有其他关

7、系,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河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地在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第二十条 公益事业捐赠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发改价格[2010]7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

8、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已有十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联合制定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方面的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仍存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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