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利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ID:39989773

大小:3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辽宁省水利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_第1页
辽宁省水利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_第2页
辽宁省水利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_第3页
辽宁省水利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_第4页
辽宁省水利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水利科技指导性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了《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三十日5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应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解决辽宁省水利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第三条 辽宁省水利厅科教外事处(以下简称“厅科外处”)为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设立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受厅科外处的委托,全过程参与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应为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处室、

3、直属单位,各市水利部门。第七条 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2.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53. 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4.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第九条 厅科外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评审或论证,在评审或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水利科技计划。第十条 年度水利科技计划由厅科外处下达。对列入计划的

4、项目,按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项目经费补助额度。厅科外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由厅科外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二条 厅科外处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2. 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价,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3. 根据需要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经费、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 按时完成合同书约定

5、的各项任务;2. 真实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预、决算报表;53. 接受厅科外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办法;5. 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6. 严格遵守科技保密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辽宁省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筹集资金构成。辽宁省水利科技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截留、挪用。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第十五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厅科外处组织进行。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鉴定或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第十七条 项目鉴定按有

6、关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限到期后,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报送厅科外处审批。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1. 项目合同书;2. 项目验收申请表;3. 项目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54. 项目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5.

7、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6. 项目经费的总决算表。第二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1. 未完成合同书的主要任务;2. 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3.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4.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中止申请,报送厅科外处审批。第二十四

8、条 项目撤销:由于项目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目下达后未实施,由承担单位提出撤销申请,报送厅科外处审批。第二十五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5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