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ID:39989779

大小:37.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7-16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_第1页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_第2页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_第3页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_第4页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与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与提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

2、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省代表机构。   本条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3、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其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   (二)单位录(聘)用(或者调入)职工,应当在单位为其发放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4、公积金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对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有新的接受单位的职工进行直接管理。   第八条 单位及职工已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为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调入当月的工资。计算缴存基数时,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工资总额口径计

5、算。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中央省属、外地驻各地、市(州)、林区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省建设厅同意后,参照武汉市缴存

6、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连续二年亏损,且职工当年实发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每次不超过一年。一年后,需继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应重新办理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

7、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

8、的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公积金中心也可与缴存单位签订合同,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公积金汇缴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办理补缴时,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