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200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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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为了适应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待聘人员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属学校正式编制的下列人员,纳入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范围:1.因机构合并或撤销,经多方协调后富余的人员;2.因专业不对口及工作量不饱满需要转岗的人员;3.因超编、考核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4.因个人原因拒聘、辞聘和被解聘的人员;5.出国逾期未归人员;6.因其他原因待聘、未聘人员。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纳入人才交流中心交流范围:1.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已符合提

2、前退休年龄者;2.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达6个月以上,病假期间领取病假待遇者(即享受劳保待遇);3.产期、产假及哺乳期中的女教工;4.长期病假、患有职业病、精神病、因公负伤或致残者;5.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处理的,触犯法律被判刑且在缓期执行期间者。第三条待聘人员转交人才交流中心的程序和要求1.待聘人员转交人才交流中心前,需经院、部、处研究,由所在单位领导找本人谈话,并填写“上交人员登记表”,报人事处同意后,由人才交流中心通知其按期到中心报到。2.待聘人员接到人才交流中心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无故不报到逾期一个月者,根据

3、《西安交通大学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辞退处理。3.待聘人员管理培训和活动费用,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计划,按人头统一划拨到人才交流中心。4.转交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其党团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及工资关系等,应及时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第四条待聘人员的安置与交流转到人才交流中心的待聘人员,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待聘人员的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分流和安置,主要为:1.根据个人专长直接转岗。2.经对口培训或学习后予以推荐应聘。3.允许待聘人员在校内外联系应聘,中心协助办理有关手续。4.允许待聘人员办理劳务输出。5.符合学校提前离岗条件的

4、待聘人员,允许办理提前离岗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6.经人才交流中心推荐或待聘人员自己联系,招聘在校内单位“流动岗位”工作的,学校将其视为上岗。7.在符合校内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待聘人员自己组织兴办服务性、生产性实体,人才交流中心将给予提供支持和帮助。8.允许待聘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根据《陕西省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9.允许待聘人员借调到校外其他单位工作。借调校外单位者,由借调单位支付全部工资和待遇,并向人才交流中心交纳本人档

5、案工资的50%,作为劳保储备金。第五条待聘期间的管理1.待聘人员服从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按规定签到,参加学习或其它活动,完成中心布置的工作。2.有事须请假(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不办理请、续假手续或无故不参加中心学习活动者,按旷工处理。3.在规定的签到和学习时间里,一个月三次不到者,停发当月工资;累计五次不到者,按辞退处理。4.辞聘、拒聘人员自上交人才交流中心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必须调离学校,否则,按辞职处理。辞聘、拒聘人员服务期未满的,须向学校交清违约金后方能调离。5.未办理劳务输出手续而私自外

6、出自谋职业的待聘人员,停发工资,并限期回校补办手续,否则,按辞职处理。6.待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①损害学校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②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学校名誉造成极坏影响的;③严重违犯校规校纪,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秩序屡教不改的;④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六条待聘期间的待遇1.待聘人员自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下个月起,①1~6个月按本人全额工资发给,7~12个月按本人全额工资的85%发给,13~24个月按本人的固定工资(70%)

7、部分发给,从第25个月起按西安市职工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②24个月以内还将发给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性的补贴(含90元菜篮子补贴)和学校规定可享受的其他待遇。2.招聘到“流动岗位”工作的待聘人员,从上岗当月起恢复本人全额工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补贴,并由用人单位发放“流动岗位”津贴。“流动岗位”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3.待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在待聘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住房调配。4.待聘人员符合第四条第4、9款规定,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劳务输出和其他经济协议,在正常晋升工资两年考核期间履行协议的,可正常晋升档案工资;符合第四条

8、第6款规定的待聘人员,两年中累计有12个月在“流动岗位”上工作,经考核合格者,可正常晋升工资。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待聘人员不能正常晋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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