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统一征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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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统一征地办法发文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1-12-25执行日期:2002-1-1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土地征用行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近期非农业建设用地范围或特定建设项目的要求,拟订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2、准,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 凡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第五条 临沂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审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征地的指导、监督工作,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市辖三区范围内统一征地的组织实施工作,三区政府负责搞好统一征地的协调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统一征地的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财政、公安、建设、规划、招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统一征地工作。第六条 统一征地依法采取分批次统

3、一征用和按具体建设项目统一征用两种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统一征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征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实施统一征用。第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规划,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征用土地的,按

4、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后,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三)有偿使用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划拨使用土地的,按规定的标准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四)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

5、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

6、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

7、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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