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

ID:39991770

大小:26.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6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_第1页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_第2页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_第3页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_第4页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2009-02-0609:21:3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4  文字大小:【大】【中】【小】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2009-02-0609:21:3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4  文字大小:【大】【中】【小】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2009-02-0609:21:3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4  文字大小:【大】【中】【小】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2009-02-0609:21:3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4  文字大小

2、:【大】【中】【小】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令第142号)2009-02-0609:21:3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4  文字大小:【大】【中】【小】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者),均需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沐浴服务业;(五)机动

3、车辆维修、保养、清洗服务业;(六)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业经营项目)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规划、文化、房产、市容、公安、商务、交通、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规划、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应当依据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模规划建设服务业网点。设立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安排废气、污水、噪声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服务业经营项目:(一

4、)居民住宅楼;(二)商住综合楼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除前款规定外,禁止在湖泊、河道水面和不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的商住综合楼内设立餐饮业经营项目;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内设立娱乐业经营项目。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15米范围内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烟尘、油烟、废水、恶臭、噪声等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征求意见可以

5、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在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认为需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经营者和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七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违反第五条的规定将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兴办服务业经营项目。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服务业经营项目投入经营或者使用之前,其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经营或者使用。服务业经营

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未予批准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服务业经营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第十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服务业经营项目,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套设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油烟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管道高度应当高于其建筑物顶层,且排放口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油烟无组织排放或者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第十一条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7、管部门批准,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油烟净化装置正常发挥功效。第十二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达到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标准。在无公共排水管网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污水的服务业经营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第十三条 服务业经营项目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